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为会员企业提供有偿“广告”服务吗
来源:王延斌 作者:王延斌 人气:1417 发布时间:2022-01-24
摘要: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为会员企业提供有偿“广告”服务吗
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为会员企业提供有偿“广告”服务吗?
作者:王延斌
关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朋友,可能会在一些相关微信公众、网站上,看到行业协会商会为会员企业开展推广活动,有的甚至在网站首页、或相关文章后面标注了“推广”或“广告”,然后放上企业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的动图。很多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对此感到困惑,行业协会商会可以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研讨会、展会等渠道为会员企业提供有偿的 “广告”服务吗?
行业协会商会不宜面向消费者推介企业产品或服务
我国《广告法》中,对于广告的定义是面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活动。由于消费者个体相对于企业处于弱势地位,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告法》第二章、第三章对广告活动中企业相关方的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设立了大量较为严格的法定义务和禁止性行为。
行业协会商会是非营利性质社会团体法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以及《脱钩总体方案》的意见,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定位是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也就是行业协会商会的服务对象是行业内部的企业,其主要目标是促进行业的发展。在此意义上,行业协会商会的声誉对其所在行业乃至全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具有社会公共产品的性质。那么利用行业协会商会的声誉为某个具体企业的产品背书,为该企业在行业竞争中获取优势,与行业协会商会为行业群体服务的性质是存在冲突的。因此,我国《广告法》在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等多个行业领域,都明令禁止了行业协会为企业产品做推介、证明。行业协会商会如果参与广告活动,存在因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规定,而承担被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的风险。
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为企业提供行业交流机会
但是,企业的宣传需求,不仅限于面向消费者的广告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结合自身特点,可以为企业提供另外一种宣传推介服务。如前所述,我国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定位包括“服务企业发展”,“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的业务范围中基本上含有促进行业交流含义的内容。因此,行业协会商会通过其在行业内的影响力,为会员企业提供行业交流机会,符合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范围。企业在行业内影响力提高了,促进了企业的合作交流和发展,提高了企业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实际上也间接提高了企业商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因此这种推介服务,对企业是有益的。
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推介服务的具体操作思路
首先,行业协会商会的刊物、网站、公众号、展会、交流会、研讨会等渠道,主要的受众对象都是行业企业和行业的从业人员。那么从宣传渠道上来看,行业协会商会宣传推介工作并不面向消费者,而是面向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其次,行业协会商会提供的交流推介服务,相关推介材料上应该重点关注企业自身的技术、渠道、合作优势,而不是企业产品的价格、优惠信息,为了更加明确受众,宣传材料上还可以注明“欢迎相关行业企业莅临参观合作”类似的说明。
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服务收费的注意事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的要求,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购买其收费服务,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对于能够由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也就是说,行业协会商会不能强制企业接受付费服务,且相关服务的费用要符合市场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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