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净化行业协会
会员管理办法与服务制度
协会会员是协会的主体,为了提高协会会员质量、增强协会凝聚力、激发协会活力,依据协会章程,作为章程的补充,制订本办法与服务制度。
第一条 入会提交资料
1、徐州市净化行业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
2、单位资质(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复印件);
3、生产或经营的净化或相关产品品牌、商标、有效批件、认证等;
4、单位简介及主要业绩;
5、单位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主要业绩;
6、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与联系方式;
7、授权书;
8、被授权人简历及主要业绩;
9、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与联系方式;
10、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委托授权他人参与协会有关事务的,不提供被授权人有关信息资料;
11、上列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纸质两份、电子档一份(发至协会邮箱2923400651@qq.com)。
第二条 协会设立会员管理部(简称会员部),设专人管理会员工作;管理人员需了解全市行业从业情况,了解核心会员的主要情况;会员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条 协会会员按下列方法进行分类管理
1、按照会内职务;
2、按照会员单位类型或具体从事的业务;
3、按照会员单位所在区域。
分类管理的目的是要对每一类别的会员进行评估,提高协会针对各类型会员工作的专业化程度。
第四条 协会为每一个会员单位建立会员档案
会员档案主要包括:
1、会员登记表(包括会员单位负责人照片);
2、会员单位的基本情况与简介;
3、会员单位加入协会时提交的其它资料;
4、会员的会内工作记录;
5、对于登记表上的各个项目,填写要准确、全面;
6、妥善保管因故退出协会的会员档案资料。
第五条 编制会员通信联络表和花名册,对于会员的主要情况及联络方式,都要认真登记,不得存在盲点和错误,以便快捷、准确联络。
第六条 对于会员的会内工作,进行考核登记
对会员参加活动、会议、缴纳会费以及基于协会开展的各种交流与活动等,都要进行登记并记入档案,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其会内职务调整、享受相应服务等的重要依据。
对会员单位的社会表现及时进行登记并记入档案,会员应带头做社会公共准则、自律公约、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执行者和维护者,树立协会良好社会形象,一经发现会员有不良社会行为,情况属实且社会影响严重者,要依照章程规定提交理事会讨论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七条 专委会负责人、办事处负责人、监事、理事及理事以上会员均为单位会员,一个会员单位仅设1名会员代表。
第八条 会员实行动态管理,当会员单位代表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不再从事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规定的业务时,其会内相应职务将被自动取消。
第九条 具有理事、监事、专委会及办事处负责人职务的会员单位代表调离岗位、因故不再适合、不再从事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规定的业务时,原单位其他人员能够直接代替原单位代表的会内职务的,由其单位出具变更证明,经协会审核、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原单位其他人员不能直接代理原单位代表的会内职务,经本人及单位书面申请、协会审核、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会员大会通过后终止其原会内职务。
不再适合担任上列职务的,不能提交书面辞职申请的,经协会审核、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出现上列情形时,经协会审核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
第十条 会员应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取消会员资格的条件除了违犯法律、欠缴1年会费外,还应将会员对其它会内义务的履行情况,如参加协会活动及会议等,作为衡量会员资格、会内职务调整、享受相应服务的主要条件之一。
具体规定如下:
1、不参加协会活动及会议的会员,对于活动中讨论的事项不具有发言权,也不享受活动及会议现场的其它服务。
2、对于连续3次不参加协会活动及会议的会员,停止享受会内会员权利和服务,对于连续1年以上不参加活动及会议的,视为其自动退会,不再享有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服务制度经理事会、会员大会通过执行。
徐州市净化行业协会
201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