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解读
来源: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是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组织和行为,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2011年11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先界定了行业协会的概念,明确由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为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同时,鉴于目前我省行业商会在经济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且大部分行业商会已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与行业协会在性质、职能管理等方面具有极为相似的属性,仅仅名称不同,数量上也已占"半壁江山",根据我省实际,条例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行业商会、同业公会也纳入条例调整范围,赋予行业商会、同业公会与其他行业协会同等的法律地位。
合理确定申请筹备行业协会条件,明确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作为行业协会发起人。
对于申请筹备行业协会的条件,条例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增加规定了申请筹备行业协会应当有五个以上发起人,发起人为本省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二年以上的同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时,考虑到目前我省农村经济行业中有不少农村承包经营户,其经营规模、产业也做得较大,具备领军资格,为此,条例对连续经营二年以上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也赋予了其可以作为申请筹备行业协会发起人的资格。此外,基于目前我省行业协会在发展、运作中存在着行业集中度不高,代表性不强,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条例还进一步规定了发起人和其他申请入会者的条件,即必须满足达到本行政区域内同业组织数量的百分之十或者同业销售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人选。
确立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等职责,明确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他人入会。
根据我省有关行业协会办会的情况和实践经验,条例明确了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的职能,并列举了行业协会可以从事的八类活动。同时,为保证行业协会的公正性,避免行业协会实行行业垄断或者实施损害会员单位、非会员单位、消费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条例还进一步规定了行业协会禁止从事的七类活动,包括不得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非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他人入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等。
完善行业协会机制,促进行业协会依法管理、规范运作。
行业协会由政府向市场、由行政性向社会性的转变,需要打破一些陈旧的框架,进行利益调整,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规范。目前,行业协会的发展、运作和管理中,存在着政会不分、职能不清、机制不完善、运作不规范等问题,直接影响了行业协会指导、引导、协调、约束以及维护会员权益等功能的充分发挥。本条例对以下几方面作了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规定,以有效保障工作开展和各项机制的完善,促进行业协会依法管理、规范运作。
●政府设立行业协会专项扶持资金,省委、省政府在《关于实施社会管理创新工程切实加强群众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为了扶持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支持其自主办会、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扶持资金。
●积极推行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制度。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将适合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责委托或者转移给行业协会,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转变职能的必然趋势,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策,将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开展公益服务和中介服务的能力。为此,条例规定了我省实行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制度,细化了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具体事项:委托行业协会草拟行业政策、行业规划、行业规范准则、行业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委托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经济运行分析预测,数据统计;委托行业协会代行实施国家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就业信息发布等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事项。
●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评估活动,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收取费用对行业协会开展评估活动,将有利于促进行业协会规范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社会公信力。
●建立健全会费收取、财务管理、监督及诚信制度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自主管理行为,条例在行业协会的会费收取、财务管理、监督及诚信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职能,需要收费的,应当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收费依据应当公开;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目前,行业协会开展会员培训服务比较普遍也十分必要,但在收费时,无法向会员提供相应票据,给工作开展带来不便。为解决这一问题,支持行业协会顺利开展工作,条例规定行业协会对会员开展培训收取的非经营性收费,可以向财政部门申领相关财政票据。
该《条例》在5个方面有所突破:一是明确提出了政会分开。行业协会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可以从源头上解决行业协会存在的行政依赖、职责不清、运行不规范等问题。二是明确界定了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条例》第7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政策,统筹规划行业协会布局,指导、协调和促进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三是明确规定了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条例》在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中,分别规定了其可以从事的八项活动以及禁止从事的7项活动。第四,明确提出实行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制度。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支付相应费用。第五,明确规定了行业协会的自主管理。《条例》第五章对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财务管理、劳动保障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求协会应当实行信息披露和会务公开制度,加强诚信建设,建立会员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