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净化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管理,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徐州市净化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的财务工作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三条 协会主要经费来源
1、会费。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协会章程、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费(详见会员费标准)。
2、企业赞助与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公益服务项目、为政府提供服务的报酬。
6、其他合法收入等。
7、利息。
8、会员退会、暂停会员资格或被除名时,不予退还已缴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等。
9、本协会不接受境外捐赠。
第四条 经费支出范围与管理办法
一、经费支出范围
1、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2、党组织建设。
3、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4、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经费支出办法
1、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
2、协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借款的,需填写《借款单》,由秘书长及会长审批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为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在协会不领取工资的协会人员因公出差,不得在出差前借款,出差结束按有关规定履行报销手续。
3、协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厉行节约,按规定标准进行报销,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高铁商务座、客轮一等舱,不得住宿豪华酒店、宾馆,不得借机旅游。
4、发票报销单、工资单、差旅费单、购物单等,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事由,金额数量无误,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秘书长及会长审批、报销。
第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协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做到帐帐相符,账物相符。
第七条 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监事会有权审核、检查协会的财务账簿、财务报告和财务工作。
第八条 协会的财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制度,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九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公益创投项目、为政府提供服务的报酬,必须接受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协会的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一条 协会专职人员、会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登记管理机关年度要求,每年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财务状况审计一次。
第十三条 协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工作职责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关的财务制度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2、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帐,做到钱物相符,账物相符,帐帐相符。
3、对不合法、不真实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4、不得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等。
5、不得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6、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有关秘密及贪污挪用公款。
7、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秘书长或会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不得自行作出处理。
8、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9、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10、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资料,负责有关档案的保管、管理和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11、负责编制协会年度财务报表、收支计划等相关工作,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秘书处负责组织贯彻执行。
12、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季财务报表分别报秘书长、会长;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报会长、理事会。
13、负责应收款、应付款、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拖欠款的清算或配合秘书处做好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14、配合秘书处进行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修、清查盘点等财产安全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与资料的登记保管与管理,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与资产核算。
15、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清查盘点工作;秘书处参与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清查盘点登记工作,并同时确认。
16、接受理事会、监事会、会员大会、有关部门的咨询与监督检查。
17、完成理事会交付的其他相关工作。
十五条、本制度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徐州市净化行业协会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