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规范各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我委组织对《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同时废止。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对《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进一步细化、优化,制定本地的相关许可程序和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8年10月23日
附件: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颁布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进一步规范各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国家卫健委于2018年10月23日颁布了新的《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行政许可规定》,新旧规定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取消检验机构资质要求,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进行自检,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检验;
二是取消卫生监督机构对检验样品进行采封样的规定,改由申请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自行采样,统一检验样品采样单格式;
三是规定申请人对自行检验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法律责任并作出承诺,纳入信用监管;
四是整合生产能力审核内容,将相关工作改为许可申请受理后进行,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工作要求;
五是缩短审批环节时间,将许可申请受理后组织技术审查的时限由60日缩短至30日,将生产现场审核时限由10日缩短至5日,将技术审查结论作出后20日内作出决定改为许可申请受理后20日内作出决定;
六是减少审批材料,取消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委托采封样申请表、产品彩色照片、委托加工被委托方同类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生产厂区位置图、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共8项材料及重复提交材料,取消涉及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地址的2项证明,压减提供与水接触主要材料卫生安全性文件范围,不再要求提交首次申请许可材料原件的复印件。
同时,规定申请材料可以通过电子政务或其他方式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或核查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新的许可规定缩短审批时间、减少提供材料种类等,更加方便涉水产品企业申办卫生许可,将进一步促进涉水产品守法守规经营,申请卫生许可,提升企业和群众满意度,增进“双创”活力,助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