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党组织入党积极分子
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确定原则
一、社会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要突出政治上的先进性、素质上的全面性、标准上的严肃性,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这是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
社会组织中入党积极分子还应是:主动向所在社会组织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有较强的入党愿望;有一定的政治觉悟,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团结同志;拥护和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积极履行社会组织会员义务,关心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表现积极。
社会组织中非党负责人、技术生产(含经营服务)一线和中层以上管理岗位的骨干、对生产经营管理有重大工作创新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职工可列为重点发展对象。
二、社会组织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原则
向社会组织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员
1、原则上应为与所在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2、人事关系(劳动关系及工资关系)、学习关系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会员单位人员,原则上应为加入社会组织至少1年以上且履行入会手续和义务、遵守社会组织章程的会员。
3、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人的近亲属确需在社会组织党组织入党的,除应具备上述条件规定的要求外,实行事前报告和亲属回避制度。即上述人员的近亲属要求在其社会组织党组织入党,递交入党申请书前,必须主动通过党委向上级党委说明情况并进行回避,不得做其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影响发展党员过程。在确定发展对象前必须向党委备案报告,由党委对其进行专题考察,经审查同意后,方能履行相关程序。
4、反对邪教,无其他政治信仰。
5、《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二章 第八条 中规定: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没设工会、共青团、妇联的社会组织由所在社会组织按推优原则向党支部进行推荐),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以上内容摘自:《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与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中共徐州市民政局党委党员发展指导意见。
中共徐州市净化行业协会支部委员会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