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商会作为行业自律和发展的组织,在推动行业发展、提升行业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开展培训活动是行业协会商会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是否可以向会员和社会公众开展培训并收费,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必要性、注意事项及案例分析等方面,探讨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培训收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01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培训服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一)行业协会商会是行业发展的桥梁和纽带 行业协会商会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必须切实为企业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应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要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行业协会商会向会员或者其他社会公众提供培训服务,一方面可以提升行业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又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培训活动的效率和质量。但应当注意的是,行业协会商会担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在培训服务方面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培训收费的法律依据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可以开展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包括培训活动。虽然该条例未明确提及收费问题,但亦未禁止行业协会商会通过合理方式筹集资金以维持其正常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行业协会商会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其培训收费可以视为一种市场调节价格行为,但需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亦明确指出,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 2024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社会工作部 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的公告》,该指南规定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质价相符的原则,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可以开展信息咨询、培训、评价、展览、销售报刊等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等同于经营者,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02 行业协会开展培训收费的必要性 (一)维持运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 培训活动的组织和实施需要一定的场地、行政和后勤支持,包括场地租赁、报名管理、资料准备、学员服务等。这些工作需要人力和物力的投入,行业协会商会通过收费的方式可以抵消成本,确保培训活动高效有序地进行。同时高质量的培训离不开专业的师资力量和丰富的教学资源。聘请经验丰富的讲师、专家以及提供先进的培训材料和设备,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通过合理的收费,可以确保行业协会商会有足够的资源投入培训中,从而保障培训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此外,随着行业知识和技术的不断进步,培训内容也需要与时俱进。行业协会商会需要持续投入研发新的课程,以满足会员和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收费机制可以为课程开发和更新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培训内容始终处于行业前沿。 (二)增强协会自律性,推动培训可持续发展 合理的收费可以为行业协会商会的长期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确保其能够持续开展各类培训活动。这有助于行业协会商会在长期内保持稳定的服务能力,为会员和社会公众提供持续的培训支持。同时收费行为本身也促使协会更加注重培训的效果和质量,以确保会员愿意继续支持和参与未来的培训活动。此外,合理的收费制度有助于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透明的财务管理机制,使协会的资金使用更加规范和透明,增强会员和社会公众的信任感。这种自我约束机制有助于行业协会商会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03 行业协会开展培训收费的注意事项 (一)严格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业协会商会在开展培训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活动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社会组织章程作为社会组织内部的“小宪法”,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章程发挥着补足法律法规的重要作用。如社会团体开展的活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将会面临登记管理机关对其作出的警告等行政处罚。 (二)区分职业资格认定培训和技能等级培训 根据《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657号)第十六条规定,对获法律授权或按规定承接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资质认定、认证、评比、达标、表彰等职能的行业协会及其从业人员,严禁违规收取费用、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行业协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职业资格认定、认证等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第四条规定,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结合前述规定和行业协会商会监管实践,行业协会商会经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开展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定培训,确需收费的,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并收取费用。 (三)合理确定收费,以成本补偿为原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规定,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对于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通过放宽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破除垄断,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应按照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对于其他能够由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培训活动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包括场地租赁、师资聘请、教材编写等。收取合理的培训费用可以补偿这些成本,确保培训活动的可持续性。但收费应主要用于培训活动的直接成本,如场地租赁、师资费用、教材编写等。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培训活动应当按照弥补成本、略有盈余、自愿参加的原则,紧贴业务工作实际和培训对象需求,制定培训方案,保证培训质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培训服务和收费要质价相符,同时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四)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透明定价 行业协会商会向社会公众开展培训收费,可以视为一种市场调节价格行为。只要收费透明、合理,收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且符合市场规律,这种收费行为就是合法的。因此,行业协会商会应制定透明的收费标准,明确收费项目和金额,并向会员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规定,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行业协会商会要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约束收费行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向会员公示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作用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245号)规定,认真做好收费信息公示和信用承诺。各行业协会商会要进一步落实收费信息公示和信用承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按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如有新增收费项目或收费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就自身收费行为进行信用承诺,主动向社会公开承诺规范收费、合理收费,自觉抵制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如有违规收费立即退费整改、主动接受处罚。 (五)禁止强制性培训收费 根据《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作用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245号)规定,各行业协会商会要进一步学深悟透有关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对照执行。有关部门将坚决对以下乱收费行为“零容忍”,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对会费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费,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重复收取会费,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利用自身法定职责或行政机关影响力、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未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职业资格认定并收费,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六)遵循非营利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行业协会商会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其收费应主要用于培训活动的直接成本和合理开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一些机构和单位以新职业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等名义随意举办培训、评价、发证活动,乱收费、滥发证;一些机构和单位虚假或夸大宣传,甚至假冒权威机构名义组织培训、评价、颁发证书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2年专门对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进行专项治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25号)规定,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是,面向社会开展的与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的培训评价发证(含线上)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况: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有关字样和标识等情况。是否违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和“职业资格”“岗位合格(凭证)”“专业技术职务”等字样;是否违规使用国徽、政府部门徽标等标识,以及与上述相关或易产生歧义和误导的字样、图案或水印;是否违规使用本机构以外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标识等。是否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等情况。有无假借行政机关名义或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部”“原×××部”和“包过”等字样进行培训评价发证活动宣传等。是否存在违规培训、违规收费等情况。是否存在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是否存在无办学许可证开展培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是否存在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甚至不培训(评价)或培训(评价)走过场直接发证;是否存在恶意终止培训、抽逃资金等。是否存在故意混淆概念、误导社会的炒作和涉嫌欺骗欺诈等其他违法违规情况。以上专项整治要点亦需要各行业协会商会关注。 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培训收费是合法且必要的。通过合理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提升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活动的可持续性,同时保障会员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但在实施收费时,行业协会商会应遵循透明定价、合理开支和非营利性原则,确保收费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和透明的收费公示制度,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增强自身的公信力,促进培训活动的健康发展.